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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7 05:3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权行使范围及必要费用承担的规定。

【法条解读】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保全债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宜过宽,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50万元的金钱债权,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多项,既将自己价值50万元的汽车赠与他人,又将房产以低于市价50万元的价格出售于他人,那么债权人应当在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5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以选择撤销债务人的汽车赠与行为或者低价出售房产的行为之一,但不得请求将汽车赠与行为和低价出售房产行为这两项行为一并撤销。

当然,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无法分割的,即使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的数额超过了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人也可以撤销。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50万元的金钱债权,债务人将房产以低于市价100万元的价格出售于他人,此时债权人可以就整个低价处分房产的行为予以撤销,而不限制在只撤销低于市价50万元的部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同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各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此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作为原告的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总和为限。如果债权人人数众多,也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的形式行使撤销权。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此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推选代表人的各个债权人的债权额总和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支付一定的费用。依照本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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