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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工种(这16种工种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7 09:24:50    

海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种分类】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二)建筑焊工(电气焊、切割):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

(十三)桩机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桩机操作工作业。

(十四)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作业。

(十五)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作业。

(十六)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作业。

第四条【分级实施】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从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二章培训

第六条【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分为考核前培训和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前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专业知识、事故案例和实际操作等相关内容。

考核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七条【培训主体1】用人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主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施社会化管理。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考核前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

用人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培训主体2】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守信奖励机制。依法依规实行“优进劣退”的动态管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培训标准】培训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大纲及操作考核标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前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培训结果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申请前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要求无听觉障碍、无色盲;双眼裸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高血压、精神病、突发性昏厥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等。

(四)无吸毒史。

第十二条【组织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委托机构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考务管理等工作。考核过程应当全程监控,杜绝替学替考,缺考代考等弄虚作假现象;应当加强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保证考核秩序和质量。

第十三条【标准考场建设】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必须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标准考场内进行。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需求,按照考培分离、供需平衡、合理布局、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推进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考场建设。(标准考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考试(考核)大纲执行。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取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的方式。

第十五条【考核形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计算机机考、网上评卷方式,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实际设备操作)的考核方式,由安全操作技能考评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现场考评。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第十六条【考核申请材料】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委托机构提出考核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理集中向委托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二)身份证扫描件。

(三)学历证书扫描件。

(四)上传申请前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审核】委托机构对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申请材料、培训信息数据以及考核计划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组织考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将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核的,委托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要求】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核或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均可申请免费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考核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成绩公布】委托机构应当于特种作业人员当期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考核成绩,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证书打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颁发电子资格证书,申请人可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或“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自行查询打印。

第二十一条【考核监考】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监考员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评员资格标准,对考评员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建立考评员专家库并在考核前随机抽取。考评员实行动态管理。

委托机构负责监考员的遴选,在考核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监考员职责】监考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在履行监考职责时须佩带监考员工作证件。监考过程中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闲聊、看书看报、会客、离场串岗等);不得无故离开考场。手机一律关机;

考核前应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核正常进行;

监考员要逐个检查应试人员相关身份证件,核实其真实性。有权制止与考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必须履行监考职责,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企图时,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发现应试人员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好“考场记录”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监守自盗,为应试人员作弊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职责】考评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佩带统一制发的考评员工作证件;

考核前应做好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场地的安全检查工作,排除安全隐患(考核专门设置的安全隐患点除外);

按照考核流程安排,协助监考员维护考试秩序,及时制止、处理、上报违纪行为;

独立进行考核评分,填写考核记录并对结果负责;

核实考核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经监考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考核前准备】委托机构组织实施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前,应当检查考核使用的设备、机具及其安全性能、指标等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档案】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档案,如实记录考核的真实情况,并经监考员及考评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书有效期】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委托机构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或延期复核不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由委托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前,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一个有效期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持有多个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持有相应工种资格证书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和规定;

对应操作类别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知识;

特种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及案例意识教育;

其他安全技术理论及操作技能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延期复核材料】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身份证扫描件;

(三)上传申请前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报告;

(四)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近2年内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违章操作等管理记录。

第三十条【延期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一个有效期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第三十一条【申请注销】申请注销资格证书,应当由持有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委托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同时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申请注销说明,并加按手印。

第五章从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用工关系】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人证合一,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义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

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紧急避险】特种作业的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需要的操作环境和防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作业实习】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其实习操作不得少于3个月。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其作业,并记录操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从业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习、工作、延期复核等情况。用人单位发生变动时,管理档案随特种作业人员移交新用人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条件;

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

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及时检查、发现、处理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履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涉证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层级监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管理制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管理信息档案。

第四十条【从业活动监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其从业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四十一条【限期整改】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持证人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章作业的;

对检查人员提出整改要求未整改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证照撤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对其行政许可,收回资格证书,并依法给予注销: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办理资格证书的;

(三)持证人将资格证书出借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六)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并负有一定责任的;

(七)资格证书在一个有效期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证照注销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四十二条相关情况,需要注销资格证书的,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证照注销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构应当依法注销资格证书: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期复核的;

(四)资格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五)资格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颁布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9年12月10日印发的《海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琼建人函〔2019〕52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止。

第四十七条【解释说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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